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郊民初字第150-2号
原告李景功,男,汉族,现住四平市。
被告四平市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功诉被告四平市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景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李景功负担。
审判员 徐中杰
二○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