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郊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四平市地直街小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桂华,校长。
委托代理人徐永,四平市地直街小学教师,特别代理。
被告王桂堂,男,汉族,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地直街小学校诉被告王桂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和解,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地直街小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市地直街小学校负担150元。
审判员 徐中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