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97号
原告韩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 边立军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媛媛
(2014)西民一初字第97号
原告韩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 边立军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