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郊民初字第52号
原告何桂英,女,现住四平市。
原告候万山(系何桂英之夫),男,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苑海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卓岩,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董彩霞(系陈卓岩之妻),女,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桂英、候万山诉被告陈卓岩、董彩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桂英、候万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桂英、候万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桂英、候万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何桂英、候万山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