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福祥、杨清、商忠、杨臣、姜玉杰与张颖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35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17号

原告郭福祥,男,住四平市。

原告杨清,男,住四平市。

原告商忠,男,住四平市。

原告杨臣,男,住四平市。

原告姜玉杰(杨臣之妻),女,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周垂朝,系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颖,女,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霍岩平,系吉林霍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福祥、杨清、商忠、杨臣、姜玉杰诉被告张颖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福祥、杨清、商忠、杨臣、姜玉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垂朝、被告张颖的委托代理人霍岩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福祥、杨清、商忠、杨臣、姜玉杰诉称,被告张颖和李志芬是朋友关系,二人称能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2012年9月10日收取了原告共计101600元,是在被告张颖家中由被告张颖收取,李志芬出具的收条。当原告知道不能办理后,立即要求被告返还101600元。在原告催要后,被告承诺于2013年9月13日退还所收款项。在被告张颖家中由李志芬向原告出具欠据,被告张颖作为担保人签字。后被告张颖返还了部分款项后,尚欠81600元至今没有偿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给付81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复函》,明确了欠款人构成犯罪,对被害人要求索款属于刑事案件中追赃问题,被害人要求担保人代偿纠纷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郭福祥、杨清、商忠、杨臣、姜玉杰称经被告张颖担保,通过李志芬办理养老保险被骗。(2014)吉刑三终字第42号生效刑事裁定书认定,李志芬构成诈骗罪已经判处无期徒刑。原告郭福祥、杨清、商忠、杨臣、姜玉杰索款属于追赃问题,原告要求被告张颖代偿纠纷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应予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福祥、杨清、商忠、杨臣、姜玉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0元,全部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边立军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代理审判员  任湘娟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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