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79号
原告阴文发,男,住四平市。
被告于奎,男,现住四平市。
原告原告阴文发诉被告于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1日,被告于奎以购买房屋为由,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捌拾万元并定于2014年3月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阴文发欠款本金八十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于奎系本院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和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阴文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00元,全额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