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文发与于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35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79号

原告阴文发,男,住四平市。

被告于奎,男,现住四平市。

原告原告阴文发诉被告于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1日,被告于奎以购买房屋为由,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捌拾万元并定于2014年3月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阴文发欠款本金八十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于奎系本院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和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阴文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00元,全额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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