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35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郊民初字第96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四平市。

被告邵某某,女,汉族,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乐负担150元。

审判长  徐中杰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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