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郊民初字第96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四平市。
被告邵某某,女,汉族,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乐负担150元。
审判长 徐中杰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爽
(2014)西郊民初字第96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四平市。
被告邵某某,女,汉族,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乐负担150元。
审判长 徐中杰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