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利娜与于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35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85号

原告马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牛云鹤

二○一四年 五 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雪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