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85号
原告马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牛云鹤
二○一四年 五 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雪
(2014)西民一初字第85号
原告马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牛云鹤
二○一四年 五 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