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一初字第276号
原告:田桂凤,女,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农民,住临江市。
被告:临江市人民医院,住所:临江市新市街。
法定代表人:陈相君,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中梁,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桂凤与被告临江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田桂凤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桂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田桂凤。
审++判++员++++郑蓉菲
代理审判员 赵祥凤
代理审判员 周 聪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曲文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