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6号
原告娄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张某某,男,四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诉被告张力军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娄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
审判员 边立军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雪
(2014)西民一初字第6号
原告娄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张某某,男,四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诉被告张力军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娄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
审判员 边立军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