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郊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史某某,女,汉族,现住四平市。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雪负担150元。
审判员 徐中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爽
(2014)西郊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史某某,女,汉族,现住四平市。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雪负担150元。
审判员 徐中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