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27号
原告李万和,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朱丽艳,女,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和诉被告朱丽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万和于2014年5月8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万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雪
(2014)西民一初字第27号
原告李万和,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朱丽艳,女,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和诉被告朱丽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万和于2014年5月8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万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