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93号
原告苑喜才,男,现住四平市。
原告曾伟,女,现住四平市。
原告贾永义,男,现住四平市。
原告王锡强,男,现住四平市。
原告马丽霞(其夫王国有,已故。),女,现住四平市。
原告钱治本,男,现住四平市。
原告宋艳华,女,现住四平市。
以上7名原告诉讼代表人为苑喜才、钱治本。
委托代理人张洺达,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元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喜才、曾伟、贾永义、王锡强、王国有、钱治本、宋艳华诉被告四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原告苑喜才、曾伟、贾永义、王锡强、王国有、钱治本、宋艳华于2014年7月2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苑喜才、曾伟、贾永义、王锡强、王国有、钱治本、宋艳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3元,减半收取2226.50元,由原告苑喜才、曾伟、贾永义、王锡强、王国有、钱治本、宋艳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