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喜才、曾伟、贾永义、王锡强、王国有、钱治本、宋艳华与四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35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93号

原告苑喜才,男,现住四平市。

原告曾伟,女,现住四平市。

原告贾永义,男,现住四平市。

原告王锡强,男,现住四平市。

原告马丽霞(其夫王国有,已故。),女,现住四平市。

原告钱治本,男,现住四平市。

原告宋艳华,女,现住四平市。

以上7名原告诉讼代表人为苑喜才、钱治本。

委托代理人张洺达,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元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喜才、曾伟、贾永义、王锡强、王国有、钱治本、宋艳华诉被告四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原告苑喜才、曾伟、贾永义、王锡强、王国有、钱治本、宋艳华于2014年7月2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苑喜才、曾伟、贾永义、王锡强、王国有、钱治本、宋艳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3元,减半收取2226.50元,由原告苑喜才、曾伟、贾永义、王锡强、王国有、钱治本、宋艳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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