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自红与张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23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一初字第230号

原告:姜自红,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江市。

被告:张鹏,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江市。

本院受理原告姜自红与被告张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姜自红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彤+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姜+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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