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112号
原告姜凤国,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唐旭光,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凤国诉被告唐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凤国收到我院下发的缴费通知后,未按通知指定的日期缴纳诉讼费,本院将依法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雪
(2014)西民一初字第112号
原告姜凤国,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唐旭光,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凤国诉被告唐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凤国收到我院下发的缴费通知后,未按通知指定的日期缴纳诉讼费,本院将依法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