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23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郊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马某某,女,现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胡某某,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天莹负担。

审判长  徐中杰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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