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郊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马某某,女,现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胡某某,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天莹负担。
审判长 徐中杰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爽
(2014)西郊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马某某,女,现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胡某某,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天莹负担。
审判长 徐中杰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