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一初字第356号
原告:藏某,女,汉族,1959年1月1日出生,无职业,住临江市。
被告:代某某,男,汉族,1956年6月13日出生,无职业,住临江市。
原告藏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藏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藏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祥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盛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