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一初字第308号
原告:李德成,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临江市农民,住临江市。
被告:王昆明,男,40岁,汉族,临江市农民,住临江市。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成诉被告王昆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彤++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姜++天++玉
(2015)临民一初字第308号
原告:李德成,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临江市农民,住临江市。
被告:王昆明,男,40岁,汉族,临江市农民,住临江市。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成诉被告王昆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彤++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姜++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