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申字第15号
(2015)辽民申字第15号之一
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辽民申字第15号民事裁定,因此裁定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当事人基本情况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栾德江,男,194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源市西安区泰安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长德,男,1950年2月31日出生,汉族,辽源市矿务局道岔厂工人,住辽源市西安区东山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栾立波,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吉化公司辽源第三化工厂工人,住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10委3组。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李恩林
代理审判员 肖翠芳
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