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一初字第350号
原告:王琨,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临江市。
被告:鲁庆华,男,汉族,1949年5月5日出生,住临江市。
原告王琨与被告鲁庆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王琨于2015年11月3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琨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祥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曲文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