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清原满族自治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天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伟华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聚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22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保字第4号

申请人:清原满族自治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站南街。

法定代表人:姜维臣,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天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二龙山乡。

法定代表人:于春玲,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一楼。

法定代表人:孙继滨,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伟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梨树县梨树镇南大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界涛,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聚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梨树东买卖大街283号。

法定代表人:梁万山,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清原满族自治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天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伟华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聚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源仲裁委员会仲裁已经受理。申请人向辽源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辽源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辽源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后提交本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天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04,548.73元或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王成忠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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