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992号
原告郑XX。
被告王XX。
被告万X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诉被告王XX、万XX、王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16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员 周福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徐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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