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二初字第352号
原告:牛喜国,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牛淑琴,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
被告:费红琴,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被告:尹继新,女,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王智卓,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喜国与被告费红琴、尹继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喜国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喜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喜国负担。
审+判+员:张++彤++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姜+天+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