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一初字第290号
原告:冯某乙,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安国市。
本院受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冯某某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彤+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姜++天++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