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一初字第302号
原告:王治元,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
被告:王志有,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
本院在审理王治元诉王志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王治元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彤+彤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姜+天+玉
(2015)临民一初字第302号
原告:王治元,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
被告:王志有,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
本院在审理王治元诉王志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王治元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彤+彤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姜+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