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白云岩矿与临江铜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22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二初字第341号

原告:临江市白云岩矿。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安华,男,系该矿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永彬,男,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江铜矿。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男,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陈长军,男,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临江市白云岩矿与被告临江铜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江市白云岩矿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江市白云岩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8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彤++彤

代理审判员  周 聪

代理审判员  王立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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