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风海与陈连花、朱喜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22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一初字第295号

原告:姜风海,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刘维彦,临江仲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连花,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临江市。

被告:朱喜武,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黄海言,女,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风海与被告陈连花、朱喜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风海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风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风海负担。

审++判++员:张+彤+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姜+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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