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佰林与陈立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22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珲民一初字第1166号

原告:付佰林,男,住珲春市。

被告:陈立武,男,住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胡秀平,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佰林与被告陈立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佰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佰林负担。

审判员  金银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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