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9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德坤,男,汉族,1968年4月29日生,个体户,住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代理人:王维新,白城市洮北区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贵林,系镇长。
再审申请人张德坤因与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人民政府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民一终字第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德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常文敏
代理审判员 敬晓清
代理审判员 刘陆璐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剑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