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一初字第365号
原告:崔风起,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临江市。
被告:石仁友,男,汉族,40岁,住临江市。
原告崔风起与被告石仁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崔风起于2015年11月1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风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元,由原告崔风起负担。
审++判++员++++刘淑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曲文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