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一山与长春军安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1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356号

原告:孙一山,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军安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南北十条西热电小区301室。

法定代表人:梁泽金,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敏,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陈江,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一山诉被告长春军安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一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一山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一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曲宏图

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

人民陪审员  孙庆林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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