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356号
原告:孙一山,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军安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南北十条西热电小区301室。
法定代表人:梁泽金,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敏,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陈江,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一山诉被告长春军安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一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一山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一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曲宏图
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
人民陪审员 孙庆林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