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860号
(2015)二民初字第1860号
原告:张金荣,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徐昊,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荣诉被告徐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荣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荣撤回对被告徐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金荣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 爽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雪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