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荣与徐昊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1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860号

 

      (2015)二民初字第1860号

原告:张金荣,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徐昊,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荣诉被告徐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荣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荣撤回对被告徐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金荣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 爽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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