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749号
原告:王忠义,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唐延伟,北京大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胤博,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唐延伟,北京大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劝农山镇。
负责人:张民,系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凤清,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王忠义、王胤博诉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6日,原告王忠义的妻子王桂芹、儿子王胤博与劝农山镇同心村签订了《蔬菜基地日光温室大棚承包合同》,承包了同心村温室23栋、大棚26栋并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了花卉、果树、蔬菜的生产。2011年,被告建设街道占地,将原告上述温室大棚占用。2012年12月,被告委托有关部门对占原告的温室大棚进行了评估,确认总价值为1364970元。被告给付原告57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余款794970恩元,并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赔偿款项属政府征用土地,占用被告承包的温室大棚由政府拨款赔偿原告。原、被告产生争议系行政征收土地所造成,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忠义、王胤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50元退回二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世坚
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
人民陪审员 胡成威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