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09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2022号

原告:沙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董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准许原告沙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沙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 爽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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