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保字第19号
申请人:林洪志,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李晓亮,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德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河子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洪志诉被申请人吉林省德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洪志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德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同时担保人张海波自愿以其名下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洪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德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重型自卸货车车籍。
二、查封担保人张海波名下小型轿车车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宝良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