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民初字第1747号
原告:尹传友,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李朝盖,吉林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633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默,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爱静,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传友诉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尹传友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尹传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准许原告尹传友撤回对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尹传友负担。
审 判 长 翟 君
审 判 员 包蕴琦
代理审判员 赵 爽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雪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