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9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单立军,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职工,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涛,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吉林舒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工,住吉林省舒兰市。
上诉人单立军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单立军于2015年9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单立军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单立军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春梅
审 判 员 付 广
代理审判员 陈 卓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丹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