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017号
原告:辛元,现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委托代理人:任宝义,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新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立村麻家屯。
法定代表人:刘君,系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元诉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新立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原告辛元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新立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世坚
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
人民陪审员 胡成威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