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保字第23号
申请人:李桂荣,住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林长秋,住黑龙江省。
被申请人:路盼盼,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孙玉海,住长春市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桂荣诉被申请人路盼盼、孙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桂荣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路盼盼名下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同时担保人林长秋自愿以其名下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桂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路盼盼名下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
二、查封担保人林长秋名下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宝良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