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荣诉路盼盼、孙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09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保字第23号

申请人:李桂荣,住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林长秋,住黑龙江省。

被申请人:路盼盼,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孙玉海,住长春市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桂荣诉被申请人路盼盼、孙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桂荣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路盼盼名下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同时担保人林长秋自愿以其名下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桂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路盼盼名下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

二、查封担保人林长秋名下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宝良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 凯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