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750号
原告: 周文龙,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华明英,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周文静,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龙、华明英诉被告周文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龙、华明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文龙、华明英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文龙、华明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宏图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