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539号
原告:于海东,现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被告:刘忠宝,现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东诉被告刘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原告于海东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忠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海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国
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
人民陪审员 胡成威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