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848号
原告: 邸虹,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经开区。
被告:吉林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西绿安街4号。
法定代表人:徐东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钰芳,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邸虹诉被告吉林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邸虹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邸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虹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3元,减半收取2431.5元,由原告邸虹承担。
审判员 包蕴琦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雪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