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849号
原告:牟远方,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肖英奎,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赫,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郑策,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远方诉被告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远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牟远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牟远方负担。
代理审判员 阴 月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雪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