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2028号
原告:张贺,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长春启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以西阜丰嘉居第3/4/5幢5单元116C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贺诉被告长春启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启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贺撤回对被告长春启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贺承担。
审判员 包蕴琦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雪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