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741号
(2015)二民初字第1741号
原告:蔺树忠,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李朝盖,吉林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633号。
委托代理人:李默,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爱静,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树忠诉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蔺树忠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蔺树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蔺树忠撤回对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蔺树忠负担。
审 判 长 翟 君
审 判 员 张洪洋
代理审判员 赵 爽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雪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