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658号
原告:杨兴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李洪虎,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江诉被告李洪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兴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世坚
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
人民陪审员 胡成威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勇
(2015)二民初字第658号
原告:杨兴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李洪虎,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江诉被告李洪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兴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世坚
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
人民陪审员 胡成威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