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江与李洪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08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658号

原告:杨兴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李洪虎,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江诉被告李洪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兴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世坚

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

人民陪审员  胡成威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勇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