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921号
原告:王良,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张良,长春市德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垚,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杨柏清,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诉被告杨垚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良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良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宏图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