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良与杨垚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08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921号

原告:王良,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张良,长春市德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垚,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杨柏清,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诉被告杨垚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良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良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宏图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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