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海军与长白山森工集团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3:5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曲海军,男,汉族,1961年12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黄泥河林业局。

委托代理人:李庆海,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白山森工集团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民,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曲海军因与被申请人长白山森工集团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泥河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2014)延林中民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曲海军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火灾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起火原因及部位都非常清楚,起火线路是租用房屋原有的线路,曲海军没有私搭乱接,没有过错。(二)原审法院对案件主要事实没有查清。黄泥河公司将存在隐患的房屋租给曲海军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曲海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依据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认定:“起火原因:经过现场勘查和火灾调查,起火部位位于木耳大棚与建筑物之间连接的简易棚上,距北侧建筑物南墙西8米至9米,距建筑物南墙外0至1.4米简易棚范围内,因电线老化破损,接线端子松动,加之当时风大,电线摆动等原因使得电线端子(接触不良电阻过大)过热引燃塑料布及草帘子,顺着风的方向迅速蔓延造成火灾”。黄泥河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4月28日对曲海军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现查明2014年4月15日,曲海军住宅前木耳大棚因用电私自将电线接入棚内,因电线老化破损发生火灾,烧毁建筑面积260平方米,造成经济损失8000余元”。黄泥河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记载,曲海军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项没有意见,不提出陈述和申诉。根据上述事实并结合黄泥河森林公安局对曲海军、包利艳、时泽泉、隋学民、刘威的询问笔录,包括曲海军在内的五位被询问人均一致认为当时起火地点为曲海军自行搭建的简易做木耳段大棚,曲海军也承认该大棚上的由曲海军自行连接的电线同时起火,可以认定此次火灾的起火原因为曲海军私自搭建的简易棚内自行连接的电线老化破损造成的。曲海军主张其并未私搭电线以及无过错,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此外,曲海军与黄泥河公司威虎河林场签订的《职工创业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安全、防火等事故,由曲海军自行承担责任和损失,同时曲海军对承租房屋负有维护、修缮的义务。依据合同约定,曲海军有维护、修缮包括电线在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义务。曲海军要求黄泥河公司对其进行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曲海军主张黄泥河公司不当使用灭火弹造成火灾损失扩大,并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也未提出扩大损失的具体金额,原审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曲海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曲海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雪田

代理审判员  刘陆璐

代理审判员  宋姜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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