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7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赵杨,男,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朱国辉,系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城宏越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润胜,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佩璟,系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策,系经理。
一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63850部队。
再审申请人赵杨因与被申请人白城宏越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63850部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民二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雪田
代理审判员 刘陆璐
代理审判员 宋姜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剑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