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2046号
原告:程某某,现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被告:纪某某,现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纪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世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勇
